解析:
在涉及到父母亲的遗产分配问题上,尤其是在父母生前未曾立下遗嘱的情况下,子女作为第一顺位继承人理应享有的等额继承权,并不表明届时会进行相当程度的精准分配。
依据我国相关法规,对于那些生活处于极度困难且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在分配遗产过程中需得到适度照顾。
而对其父母承担主要赡养责任或具备共同生活条件的继承人,在分配遗产时时,他们有权要求获得更多份额。
相较之下,如具备足够扶养能力却未履行必要扶养职责之继承人,在分配遗产时刻,原则上不应给予任何份额或仅予以微小份额。
此外,若各继承人能够通过友好协商达成共识,那么在遗产分配方面亦可选择不同于平均分配的方式。
然而,若子女出现以下情形,将全面失去继承权:
首先,故意加害被继承人;
其次,为争夺财产而实施侵害其他继承人权益的行为;
再者,背离被继承人,或者实施较为严重的虐待行径;
最后,伪造、篡改或销毁其父母亲的遗嘱。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条
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