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不允许这样做,关于强制执行方面,这主要是指由国家司法机关通过法定程序,并且借助于国家强制力的保障,依照已经生效的相应法律文书中所明确规定和清晰具体的执行事项,对于那些应当履行相关民事责任的当事人施加强制性的要求,使之必须要完成自身所肩负的义务,从而确保涉及到的权利方能够实现自己的权益。
并且,这些具有法律权威性的书面文件涵盖但不仅限于以下几个类别:
民事判决书、实现担保物权的裁决、确认调解协议的裁决,以及支付令等各类法律文书。
至于“拘留”的含义,则是指将被调查者采取扣留、拘禁等形式的限制人身自由的行为。
具体而言,当公安机关在面临紧急情况时,有权力依法对某些需要接受深入调查的对象实施临时性的扣押,以进行进一步的审查。
而这种拘留行为实际上已经属于刑事行政或者是刑事处置措施的范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
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⑴正在预备犯罪、实施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⑵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⑶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⑷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⑸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⑹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⑺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