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强制执行包括直接强制执行和间接强制执行。
一)直接强制执行的方式:
(1)对人身的管束,如《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12条规定:醉酒的人在醉酒状态中,对本人或者对他人的安全有威胁的,应当将其约束到酒醒。
(2)对财物的扣留或限制其使用。如扣押财产、冻结存款等。
(3)对住宅或处所的侵入等。直接强制直接对公民的权益产生影响,易助长行政机关的专横,必须有法律的明确规定,严格依法办事,一般首先应当采用间接强制,只有在间接强制不能达到履行义务的目的和特殊情况时,才能采用直接强制。
二)间接强制可以分为代执行和执行罚两种:
1、代执行。
2、执行罚。
二、行政强制执行其特征是:
(1)行政强制执行的主体是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
(2)行政强制执行以相对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理 决定中要求履行的义务为前提。
(3)行政强制执行的内容,是行政处理决定中要求相对人履行的义务。
(4)行政强制执行的对象,是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理决定中 要求履行义务的相对人,包括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三、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执行的区别
(一)性质不同。行政处罚是对违反行政法律规范行为的一种制裁,而行政强制执行不是制裁,不以设定某种新的义务为宗旨,本质上属于执行行为,在相对方开始履行或应允履行行 政处理决定或义务时,强制执行措施即应停止。
(二)目的不同。行政强制执行的目的是为了促使被强制人履行法定义务,而行政处罚的主要 目的是为了惩戒行政违法行为。
(三)实施的机关不尽相同。行政强制执行除由行政机关实施外,主要由人民法院依行政机关 的申请而实施;而行政处罚只能由行政机关或法定组织实施。
事实上,在行政强制执行的过程当中,间接强制执行运用的次数是比较多的,而且能通过间接强制执行促使当事人履行义务的,也很少采取直接强制执行方式,因为这种直接强制执行的方法如果操作不当的话,很容易会伤害到当事人的人身自由权及财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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