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对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规范化管理所发布的通知,土地出让收入具体的使用方向如下:
首先是用作征地与拆迁的补偿支出,其中涵盖了土地补偿款项、安置扶助金、地面附属设施与农作物的赔偿款以及拆迁补偿款。
其次,用于土地开发的开支,包括在土地前期开发过程中所产生的成本及依循财政部门规定与前期土地开发事项有关的费用。
第三,支农领域的投入,例如提取农业土地开发资金,补贴因征地而失去耕地的农户社会保障支出,维持他们原有的生活水平的补贴和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的资金。
第四,城市建设方面的支出,包括改善国有土地利用效能的配套设施建设所需的费用,以及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开销。
最后,其他形式的开支如土地出让手续费,新占用建设用地需依法向政府交付的土地有偿使用费,从中提取国有土地收益基金,对城镇地区的低收入群体进行廉租房保障的开支,支付给因企业倒闭或重组需要安置工作人员的款项等。
法律依据:
《土地管理法》第十二条
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的登记,依照有关不动产登记的法律、行政法规执行。
依法登记的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