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离婚途径主要分为协议离婚及司法裁判离婚两类方式。
在协议离婚情况下,婚姻双方需就子女抚育、财产分割等重要议题达成共识,并签署书面离婚协议书。
随后,夫妇应前往婚姻登记机关提交离婚申请。
若是按照法院判决程序提出离婚请求,为了能顺利进行,起意离婚方有责任与义务向法院递交立案申请书。
如当事人选择协议离婚,双方订有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提交申请,那么这一过程便需要耗费一个月左右的时间完成。
具体来说,当事人在申请离婚后,需要经过离婚冷静期才能返回事务所领取离婚证书。
该期间为三十日;在此期间内若是夫妻未在规定期限内向婚姻登记机关申领离婚证书,则被视作撤回离婚申请。
对于起诉离婚,则要求具备合法的证据资料和法律文书,以便法院能够依法立案受理。
此外,需要法院确认的条件是夫妻感情已经彻底破裂,那么才有可能作出公正判决。
通常情况下,当事人需要准备齐全的材料包括:
民事起诉状(即离婚起诉状)、证明其夫妻关系的有效结婚证明文件、原告的身分证明文件、户口簿等。
如果当事人已经并非初次提起离婚诉讼,那么还应该附上此前由法院针对离婚诉讼做出的判决书或裁决书。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
【离婚冷静期】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