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关于行政拘留程序与相关事项,一般情况下,此类处罚往往具备先行执行的特点,即便被处罚对象已经发起了行政复议申请,仍旧不会影响到行政拘留执行的正常进行。
根据现行法律法规,我们可以得知,行政拘留作为一种严肃且有力的行政处罚方式,其裁决权力仅限于县级以上的公安部门,并有相应的期限设定,为自实施之日起连续达至1日至15日之间。
值得注意的是,行政拘留与刑事拘留有着明显区别,前者主要针对的是违反治安管理法规的人员,后者则是依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犯罪嫌疑人事先采取的临时性人身自由剥夺的刑事强制措施。
另一方面,与司法拘留对比,行政拘留侧重于处理妨碍民事、行政诉讼程序行为的人,司法拘留则是人民法院依照相应法律的规定,对这种破坏诉讼法序的人采用的临时性的人身自由剥夺手段;
至于行政扣留,这仅仅是行政机关运用暂时性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而已。
最后需要提醒的是,行政拘留和拘役虽然都涉及人身自由的问题,但实质内容上有着严格区分,拘役是由人民法院对于触犯刑法的人员给予的法定刑罚之一。
法律依据:
《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一条
行政复议期间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停止执行:
(1)被申请人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2)行政复议机关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3)申请人申请停止执行,行政复议机关认为其要求合理,决定停止执行的;
(4)法律规定停止执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