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工伤期间仅发放基本薪酬的行为并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当员工因为在工作过程中所发生的意外事件或职业病导致暂时性无法正常工作并且需要接受医学治疗的情况下,他们的原有的薪资福利待遇应在停工留薪期限内完全保留,并由所属的用人单位按照整月的形式进行发放和支付。
根据我国的《工伤保险条例》所明确规定,当职工由于在工作中因职务职责受到严重的意外伤害或者引发了职业病的问题时,需要暂时被停止主要的工作,转而接受生活的医学治疗。
在此期间,他们原来享有的薪资福利待遇不变,应当由其所在的用人单位根据实际的情况进行按月支付。
然而,停工留薪的期限通常不会超过12个月。
至于那些受伤情况较为严重或是独具特色的,则必须经过设在各个城市的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评估与认可之后才能适当予以延期,但是此种延期也不得超越12个月这个上限。
在工伤职工被评上伤残等级之后,他们将不再享有原有的薪资福利待遇,而是按照本章的相关规定去享受相应级别的伤残待遇。
如果停工留薪期满后仍然需要接受治疗,那么他们将会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等保障。
对于那些在停工留薪时期无法自行照顾自己的工伤职工来说,他们在这段时间里所需的护理任务便应该由他们的用人单位来承担责任。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
第三十三条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
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
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
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