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法律制度中,规定设立标准化的公司和企业会计账目,以及确保其依法保留的必要性在于准确地展现出公司及企业的实际经营状况,以便在需要时可以迅速核实和全面监管。
然而,小金库由于掩盖了公司或企业部分运营项目和资金流动,为逃避正常的国家审核与监管,已明确由法律明令禁止。
然而,“小金库”所涉及的会计数据和材料与公司,企业其他应按照法规妥善保管的会计数据和材料一样,详细记录了公司,企业在特定时间内的部分经营和活动情况,均属于必须依法保存的范畴。
销毁此类会计资料等同于抹去企业部分经营活动状况的书面记录,从而规避相关部门依法展开的监督检查。
因此,这种行为恰恰成为刑法修正案特别立法打击的重点对象。
公司、企业的会计资料充分反映了公司、企业资金的交易状况和活动状况,与会计资料密切相关的金额,无论收入金额抑或是支出金额,仅能从某个角度反映出该公司、企业的经营状况,唯有将收入金额和支出金额累加起来,方能完整呈现公司企业的整体经营活动状况。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五十八条,申请公司登记使用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虚报注册资本,欺骗公司登记主管部门,取得公司登记,虚报注册资本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虚报注册资本金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一百五十九条,公司发起人、股东违反公司法的规定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虚假出资,或者在公司成立后又抽逃其出资,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虚假出资金额或者抽逃出资金额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