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最新施行的民法典之中,彩礼制度确实仍然存在,但民法典明确主张遏制将高昂彩礼当做婚姻条件的不良现象。
若女方依法提出离婚诉求,其所收取的彩礼并不一定必须全数归还;
然而,女方有权利拒绝退还彩礼的情况在下文详细阐述:
若任何一方在双方未能完成婚姻注册程序时寻求返还依据风俗习惯所送出之彩礼,司法机关在查证事实后,如符合下列三种状况的其中一种,应予受理及认可:
(1)同居双方尚未正式进行婚姻登记手续;
(2)虽然已完成婚姻注册手续,但双方在此期间并未进行实质性的共同生活;
(3)在婚前以高昂价格进行彩礼支付,致使支付方生活陷入严重困难。
对于以上三项规定的适用,应具备双方协议离婚的前提条件。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婚姻家庭的禁止性规定】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
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