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通常情况下,被侵权者可能会有资格请求营养费赔偿:
首先,如果受害人属于年幼、年老之列,或者因为身体受到严重创伤或者损伤部位特殊而影响了正常饮食;
其次,若治病医院提出,为了促进康复需要特别增加营养摄取的建议等。
然而,营养费往往一天的标准在20至40元之间。
至于所谓的“住院伙食补助费”,实际上就是当受害人遭受到人身伤害之后,由于在医院接受治疗的过程中饮食方面的开支较平日在家时更高,因此,肇事者应该对其中合理的超支部分给予相应的补偿。
这种由于意外受伤导致在医院治疗期间,饮食花费超过平时日常生活水平的现象,本质上同样属于受害者的财产损失范畴,并且该损失与加害行为存在直接的相关性和因果关系,因此应当有义务进行弥补赔偿。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
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其合理部分应予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