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涉及到以下情形之一时,违建可予以暂缓拆除:
首先,出于对主体建筑结构稳定或相邻建筑物安全的考虑,若拆除行为可能导致此类不良影响,则应暂缓施工;
其次,当根据当前的科技水平尚难以实现既定的拆除任务时,亦可将其列入暂缓拆除计划之内;
最后,在某些情况下,违章建筑的清除将会对公众利益带来严重损害,此时也不建议采取立即拆除的方式。
然而,需要注意的是,位于乡村及村庄规划范围内且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严格依照该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建筑,应由乡、镇人民政府勒令停工、限期整改;
如若违规方未能自觉修正错误,那么政府有权启动依法拆除程序。
法律依据:
《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