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通常而言,当交通肇事事件发生后,涉事双方应有义务于24个小时之内向当地警方进行报案。
尽管我国相关律法规章并未对事故报案时间作明确且强制性的要求,但若事发后较长时间内才向警方报告此事,恐将给负责调查的交警大队带来诸多困难,包括核实事件真实性等多个环节,这也可能直接影响到案件后续的审理过程。
即使在案件现场已经被人为清除的状况下,当事人依然有权报警寻求当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协助和处理。
在这类情况下,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在三天内作出决定(经过充分调查核实)是否受理此案。
假若通过公安部门核查,能够确信为道路交通事故事实成立,那么公安机关将正式受理此案;反之,若公安机关无法认定或查明此次事件存在,或者发现该事件并不归属其部门所负责管辖范围之内,他们便需以书面形式告知涉事方当事人并且详细阐明拒绝受理的原因及其依据。
至于民事案件层面上,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之规定,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保护各类民事权益求偿的期限统一设定为三年。
法律依据:
《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十一条规定,当事人事后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的,应当在提出请求后10日内提供交通事故证据。
当事人未提供交通事故证据,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因现场变动、证据灭失,无法查证交通事故事实的,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