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解除婚姻关系过程中,女方有权就男方所拥有的房屋产权归属问题向其发出明确要求,并且可在双方协商以及签署离婚协议的环节中,针对彼此的财产权属和共有财产做出细致划分及详尽说明。
比如,若女方打算将房屋产权赋予子女,则她有权利向男方相关方面表达自己的意愿;如果男方对此表示反对,那么女方可以选择通过诉讼方式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依法分割,并在法庭上陈述有关子女应获取房屋产权的请求。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
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