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1.参照现行规定,自新个税法正式实施以来,我国个人所得税的起征点已由原本的3500提升至5000元人民币,只有当个人所得超出此界限时,才需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严格要求缴纳个人所得税。
2.在税务征收上,对于各类个人所得,国家税务总局采用了不同的计算以及税收比率标准。
具体来说,当个人取得预扣预缴式收入(如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等),适用的税率将依据其收入高低进行划分,从百分之三至百分之四十五不等;而对那些以自行创业或运营实体为主体形式的收入来源则实行更为细化的税收标准,即适用百分之五至百分之三十五的超额累进税率;
此外,针对特定类型的收入项目,包括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及偶然所得在内,这些都将适用统一的比例税率——也就是较为常见的百分之二十的税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一)居民个人的综合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额减除费用六万元以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二)非居民个人的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五千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三)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四)财产租赁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四千元的,减除费用八百元;四千元以上的,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五)财产转让所得,以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和偶然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收入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
稿酬所得的收入额减按百分之七十计算。
个人将其所得对教育、扶贫、济困等公益慈善事业进行捐赠,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百分之三十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国务院规定对公益慈善事业捐赠实行全额税前扣除的,从其规定。
本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专项扣除,包括居民个人按照国家规定的范围和标准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等;专项附加扣除,包括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赡养老人等支出,具体范围、标准和实施步骤由国务院确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