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关于货品不符合约定之情况,其本质并非属于欺诈犯罪,而是骗取财物的违法行为。依照法律法规之规定,商业经营主体在向消费者供应商品或者提供服务时存在欺诈行为的,应当根据消费者提出的请求,额外增加赔付其所遭受的经济损失,且赔偿额度应当是消费者购买商品的总价或者接受服务费用的三倍;若增加赔偿的数额未能达到五百元人民币,则必须支付这五百元作为赔偿款。
法律依据: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
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
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经营者明知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费者提供,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受害人有权要求经营者依照本法第四十九条
、第五十一条
等法律规定赔偿损失,并有权要求所受损失二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