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一般的情况下,对于挪用公款逾百万元的行为,若能积极采取措施予以返还,则通常会被判处为有期徒刑五年至十年间;反之,倘若未能主动偿还这笔款项,便有可能面临着长达十年以下的有期徒刑。具体而言,挪用公款罪所涉及的范围涵盖了国家工作人员在履行职务过程中的便利条件,他们可能滥用这种职权,将公款挪作私用,进行非法目的的交易或其他行为;又或者,他们可能利用职务之便将相应额度较大的公款用于营利活动;另外,即使是金额较小的公款也可能导致严重的后果,比如超过三个月都没有归还给相关机构的情况。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归个人使用的,从重处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
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以挪用公款罪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