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依据相关法规条列规定,临时占用林地区域的时间上限为两年,这是一个绝对不能逾越的红线。倘若确实存在临时使用林地的必要,必须遵循程序向县级及以上级别政府的林业主管机构申请核准许可证。唯有在成功获得批准之后,土地使用者或承包户才可在两年时限到期的一年内,对被占用区域重新进行植被复原以及林业生产要素的还原工作。
法律依据:
《森林法》第三十八条
需要临时使用林地的,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批准;临时使用林地的期限一般不超过二年,并不得在临时使用的林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临时使用林地期满后一年内,用地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