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注册商标遭受驳回之后,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申请人可依据不同情况分别参考如下处理步骤:
首先,若商标注册申请人对此裁定表示反对,则有权在接到通知之日起15天内通过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交复审请求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其次,若对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的决定心存疑虑或完全不服气,申请人同样有机会在收到裁决通知当天算起的30个自然日内,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寻求公正审判;
最后,若商标注册申请人认可驳回理由并无异议,那么便可在对驳回原因做必要修正之后,再次提出商标注册申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四条对驳回申请、不予公告的商标,商标局应当书面通知商标注册申请人。
商标注册申请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九个月内做出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
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