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当然可以。
在我国,看守所接收被拘留之人时,有义务进行身体健康检查,若存在以下任何一种情况,则不应予以收押:
(1)被诉人患有精神疾病或传染性疾病;
(2)患有其他严重疾病且在拘留过程中有可能导致生命安全风险或生活无法自理,但仅限于犯罪情节恶劣、社会危害性极大者;
(3)孕妇或正在哺乳期不足一岁婴儿的母亲。
然而,对于身患癌症的被拘留者,其拘留措施目前与普通嫌疑人类似,因此仍可依法进行拘留。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
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下列社会危险性的,应当予以逮捕:
(一)可能实施新的犯罪的;
(二)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的;
(三)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
(四)可能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的;
(五)企图自杀或者逃跑的。
批准或者决定逮捕,应当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涉嫌犯罪的性质、情节,认罪认罚等情况,作为是否可能发生社会危险性的考虑因素。
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或者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曾经故意犯罪或者身份不明的,应当予以逮捕。
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予以逮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