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实行货到付款交付方式下,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是否接受货物的权利,若决定不接收入库的货物,则必须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全额承担货物运输费用。
反之,如果消费者拒绝接收货物是基于商品品质或其他非经济原因,他们有权选择退货并无须承担由此产生的任何运输费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五条
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但下列商品除外:
(一)消费者定作的;
(二)鲜活易腐的;
(三)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
(四)交付的报纸、期刊。
除前款所列商品外,其他根据商品性质并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不适用无理由退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