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此乃正常且具有效性的婚姻关系。
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的明确规定,同性恋者隐瞒性取向进行婚姻登记并不属无效或可撤销的婚姻类别。
同时,就公民的性取向及其行为方面而言,法律尚未对此设定任何禁止性的规定。
因此,无论是何种性取向,皆不会对双方自愿登记的法律效力产生任何影响。
这无疑是一段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婚姻。
若发现对方曾有隐瞒性取向之举,可通过提起诉讼的方式寻求相应的赔偿。
然而,需要注意的是,同性恋者隐瞒性取向进行婚姻登记的行为并不能被视为骗婚。
在法律层面上,所谓的骗婚是指利用婚姻作为诱饵,非法获取他人财产的行为。
在司法实践中,此类行为可能会被认定为诈骗罪,而诈骗罪则是一项严重的违法犯罪行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五十一条【婚姻无效的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三)未到法定婚龄。
第一千零五十四条【婚姻无效和被撤销的法律后果】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
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
对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
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