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鉴于申请人无法按期归还款项时,担保证人将承担责任这一事实,担保人的个人征信将会因此遭受影响。
这主要基于担保人的核心角色——如借款人未能按时履行其相关贷款义务,必须由担保人负责偿还相应债务。
若担保人无力或不愿承担此重任,其个人征信必将遭到负面影响。
因此在担任担保人职责前,务必做好充分的考虑工作,核实并调查借款人的主体信用状况以及经济基本面。
若不幸发生借款人因某些不可抗因素导致无法正常归还贷款的情况,担保人有责任在知晓这一消息后立刻先行支付当月的欠款以防止逾期事项的出现,进而影响到其后的征信记录,随后与借款人共同协商解决办法,尽量避免对本人和借款人各自的信用记录造成不良影响。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七条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有权拒绝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债务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
(二)人民法院已经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
(三)债权人有证据证明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履行全部债务或者丧失履行债务能力;
(四)保证人书面表示放弃本款规定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