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向人民法院申诉的流程按顺序详述如下:
首先,在法院大门口填写来访群众登记表,请申诉者以简洁明了的文字概述案件的核心情节以及所申诉的主要论点;
其次,将填写完毕的表格送至入口处值班窗口,文件管理员会依据申诉者的来访目的进行初步的区分归类,然后将资料转交给专门负责接待的司法官;接下来,请携带必要的材料及个人身份证明,依照规定的程序进入办公区域接受司法官的面谈,在此过程中,接待员将会详细审查申诉者的再审申请是否合乎受理标准以及所提交的附件是否齐全完整。
必须要提供的材料有:
(1)再审申请书;
(2)一审结果认定书;
(3)二审结果认定书;
(4)复审结果认定书;
(5)申诉者本人的身份证明;
(6)授予代理权限的委托书;
(7)代理人身份证明;
(8)律师事务专用公函;
(9)可以论证申诉原因的相关证据;
(10)光碟数据。
假若申诉者提出的再审申请符合受理前提且所提交的附件齐整无缺,应当填写申请再审诉讼资料收取清单一式两份,签上自己的名字及签字日期,并在接受者的办公室盖上人民法院收诉讼资料的专属印章后,送还其中一份盖好的清单作为凭证。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二条
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但是不能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
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现确有错误,认为需要再审的,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最高人民法院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现确有错误的,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