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1.伤残赔偿金:
由受诉法院所处地区上一年度城镇常住人口可支配收入或农村常住人口平均纯收入为基准,乘以上述参考标准之积,再乘以百分之十。
此处强调“可支配收入”与“纯收入”,意在避免因增长种族差异导致收入增幅变化不均。
2.残疾辅助器具费:
根据普通适用且合乎规范的器具的适当费用标准进行核算。
此处描述需使用普通适用且合理的器具,意指不应采用过于奢侈豪华但又无实际效用的器具。
3.医疗费:
根据医学领域提供的医疗费、住院费等收款收据伙同患者的病历和医生的诊断证明等重要证据进行综合考量判断。
若赔偿责任人对于治疗的必要性持有疑义,应当履行相应的举证责任以支持自己的观点。
4.误工费:
误工费的数额则是根据被侵权人误工期间以及其收入状况进行确定的。
此处注意“误工时间”与“收入状况”之间的关联性,旨在保障受害人在受到侵害后能够得到及时充分的补偿。
5.护理费:
护理费的计算依据在于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及其护理人数及护理期限。
此处强调“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是为了避免因护理费过高而导致被害人经济负担过重。
6.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
此费用的确定应基于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伙食补助标准。
此处选取“出差伙食补助标准”,意在考虑到当事人可能的特殊情况及地域差异。
7.营养费:
营养费的具体金额需要遵照受害者伤残情况和医疗机构的专业建议进行核定。
此处绘出“依患者情况”与“按医疗机构意见”的框架,旨在提供更多的灵活性,使不同伤残程度的伤者都能得到恰当的照顾。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