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行政处罚案件处理的法定时限通常设定为90个自然日从行政机构正式立案那一刻开始计算。
然而,针对那些证据确凿、法律依据充分,并且符合简便流程办理条件的违法事件,行政机关有权即时做出相应的处罚行为,无需严格遵循规定期限。
这项规定意味着,在简洁化程序的框架内,行政机构在正式启动立案之后,将可以立即对违法者进行处罚,而不需遵循传统的90天时限。
值得特别留意的是,简单化程序并未普及到每一种类型的案件当中去,仅限于满足特定条件、相关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情况下才能够采取此种方式来处理。
在实际操作过程中,行政机关应当严格遵照相关法律法规,坚决维护行政处罚决定的权威性与客观公正。
法律依据: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
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