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庭审结束并完成笔录签署之后,便不再存在对笔录内容进行撤销或者修改的可能性了。
即便是涉案人员未能亲自签署这份笔录,也并不妨碍其使用效力。
但若在当事人签字确认之后再提出笔录中存在错误,声称需要进一步修正的话,那么法庭在经过仔细核实与调查之后,如发现确有此类错误的情况下,还是会同意对笔录进行相应调整与修正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
书记员应当将法庭审理的全部活动记入笔录,由审判人员和书记员签名。
法庭笔录应当当庭宣读,也可以告知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当庭或者在五日内阅读。
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认为对自己的陈述记录有遗漏或者差错的,有权申请补正。
如果不予补正,应当将申请记录在案。
法庭笔录由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签名或者盖章。
拒绝签名盖章的,记明情况附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