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 的询问笔录可以作为民事纠纷案件的证据。 理由是:只要这份询问笔录符合证据的三性,即客观性、关联性和合法性。 能不能作为你所问的“断案”或“定案”的证据,还得法官对这份询问笔录进行审查,客观、真实,与起诉的案件有关联,并且来源合法,即可作为证据使用。 问题是,你所说的刑事案件是错案,已经被撤销案件并得到了国家赔偿,这情形比较复杂。也就是说,如果这个刑事案件是因为这份“询问笔录”(还是“讯问笔录”?——这是不一样的,询问笔录,一般是对证人进行调查而作的笔录,而“讯问笔录”则是针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作的笔录)而直接导致的,则说明这份证据存在问题,既不能作为刑事案件的定案根据,也不能作为民事案件的定案根据。但是,如果这起刑事错案不是这份“询问笔录”导致的,而且这份“询问笔录”符合“证据三性”的话,则可以作为民事案件的证据使用。一般来讲,刑事错案,不是一份“询问笔录”就能导致的,原因比较复杂,不能单一而论。当然,这份“询问笔录”的证据能力以及证明力的最终确定,还得通过审理案件,综合判断才能做出精准的结论来。 由于这是对你问的“询问笔录”证据效力的解答,只能根据证据原理来进行分析,没有很针对的法律条文。
2、什么是证据的三性?
根据 诉讼活动中证明案件事实的客观规律,证据应具有“三性”,才能作为有效的证据,起到证明案件事实的作用。
所谓证据的“三性”
第一, 客观真实性,这是指诉讼证据必须是能证明案件真实可靠的、不依赖于主观意识而存在的客观事实。这一客观事实只能发生在诉讼主体进行民事、经济活动中,发生在诉讼法律关系形成、变更或消灭的过程中,是当时作用于他人感官而被看到、听到或感受到的、留在人的记忆中的,或作用于周围的环境、物品引起物件的变化而留下的痕迹物品,也可能由文字或者某种符号记载下来,甚至成为视听资料等等。客观性是诉讼证据的最基本的特征。
第二, 证据的关联性,这是指作为证据的事实不仅是一种客观存在,而且它必须是与案件所要查明的事实存在逻辑上的联系,从而能够说明案件事实。正因为如此,它才能以其自身的存在单独或与其他事实一道证明保证案件真实的存在或不存在。如果作为证据的事实与要证明的事实没有联系,即使它是真实的,也不能作为证明争议事实的证据。
第三, 证据的合法性,这是指证据必须由当事人按照法定程序提供,或由法定机关、法定人员按照法定的程序调查、收集和审查。也就是说,诉讼证据不论是当事人提供的还是人民法院主动调查收集的,都要符合法律规定的程序,不按照法定程序提供、调查收集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另外,证据的合法性还包括证据必须具备法律规定的形式。对某些法律行为的成立,法律规定了特定的形式,不具备法律所要求的形式,该项法律行为就不能成立。
笔录记录错误违法证据三性就如上文所说的,在诉讼当中,法律规定,所提交的证据需要符合三性,就是要有真实性,所提供的证据真实可靠,并且要有关联性,与案件密切相关,方便法官进行断案,最重要的还是要符合合法性,大家在提供证据的时候,要遵照以上三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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