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若已设定之遗嘱时限已逾,唯一可行之道则是再次提请订立新遗嘱之事。
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25条第2款项规定:
遗赠予者知晓赠与事宜之后,务必在两月期限內,明确表达接受或放弃遗赠意愿。
逾期未有任何表示,则将被认定为自动放弃遗赠权益。
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3条又明确规定:
对于继承权相关争议提起诉讼的时限为两年,自继承人了解或意识到自身权利受到侵害之时起算。
然而,如继承行为开始始于二十年前,诉讼权利将丧失。
依据第八条规定,此类继承权争议提起诉讼的时限仍旧为两年,同样自继承人知晓或意识到自身权利受到侵害之际起计。
当然,若从继承行为开始始于二十年前,诉讼权利亦将相应丧失。
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对此作了进一步释明规定:
(一)在诉讼时效阶段内,若因为超出人类控制范围的原因导致继承人无法主张继承权,司法机关可按照诉讼时效暂停行事;
(二)继承人在知晓自身权益受到侵害之际起首的两年期限内,如果遗产继承权纷争确实正在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调和之中,司法机关可按诉讼时效暂停行事;
(三)继承人因遗产继承纷争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此期间内诉讼时效即告中断;
(四)自继承行为启动之日起的第十八个年头至第二十个年头这段时间内,继承人才发现自身权益受到了侵害,此时若想提起诉讼,需在继承行为启动之日起的二十年内行使此项权利。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
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
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