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紧急避险的一个重要原则就是严禁损害他人的生命。
紧急避险乃是在万不得已的情形下,以牺牲较小额的法定利益为代价,以保全更大额的法定利益不受正在降临的危险的侵袭的一种行为。
紧急避险的执行必须建立在现存的实际危机之上。
只有当实际的危机的确发生了之后,紧急避险方能得以实现。
那么什么是危机呢?简单来说,就是国家、整个社会、个人的人身安全或是财产权益遭受了某类威胁,这种威胁很可能导致他们合法的权益受到损伤。
危机又可细分为自然界自然力量引发的危机、野生动物的攻击、人类的生理、病理现象所产生的危机以及非法侵犯行为所诱发的危机等等。
我们需要明确的是,避险行为必须在万不得已的情况下进行,因为紧急避险实际发起的不仅是避险人自身的合法权益,还涉及到第三者的权益问题;尽管避险者在紧急避险过程中所保护的合法权益具备着高度正当性,然而,被避险行为直接损害的第三者权益同样具有其正当性。
因此,相关法律在这方面应当对其予以充分的当避险人的合法权益严重受到威胁之际,为了确保其中一项权益能够获得有效维护,适当情况下确实只能牺牲另一项权益,同时,这也是由相关法律所容许的无奈之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一条
【紧急避险】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
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第一款中关于避免本人危险的规定,不适用于职务上、业务上负有特定责任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