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1.护理费的具体数额应依据护理人员自身工资水平或者当地护工在同等级别的护理工作中所获取的劳务报酬标准进行核定后再结合误工时间进行衡量。
2.而关于医疗费用部分,这里包含了诊断治疗费用、药物费用以及住院期间所产生的所有费用等,按照医疗证明文件或是医学鉴定结果为依据来确定相关费用是否确实发生,并且计算出实际发生的金额。
3.营养费用则是参考受害人身体健康状况,并参照医疗机构出具的建议书来决定其具体金额。
4.对于残疾赔偿金的计算方式,需考虑以下因素:
(1)若受害人为城镇居民,那么应以受诉地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当地城镇居民平均可支配收入作为基数,乘以20年再乘以相应的伤残赔偿系数得出最终数额;
(2)若受害者系农村户口,计算公式则为受诉地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农村居民平均可支配收入乘以20年再乘以相应的伤残赔偿系数。
5.接下来是关于辅助器具费用方面,这一项将根据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价格标准进行计算,但若受害人有特殊需求,还可以参考辅助器具配置机构的意见从而确定更为适当的费用标准。
同时,辅助器具的更换周期及赔偿年限也可以参照相关配件制作机构的意见来做出判断。
6.至于精神损害抚慰金,因地域差异性,各个地方政府会有各自不同的规定。
如果侵权人为自然人的话,对于轻度的精神损害,补偿标准通常为1000元至5000元之间;
如若精神损害比较严重,则补偿标准会上调至5000元至10000元之间。
然而,如果侵权人为企业或其他各类社会组织,一般会遵照自然人赔偿标准的五到十倍作为赔偿标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二百零一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第三人人身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