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转股的行为,通常是在某些特定情况下由企业自行决定,将公司资本公积金转换成为股本,并且根据一定的规则和比例进行分配,使股东能够获得更多股权份额。
然而,这一过程并不会改变股东所拥有的股份比例和财富的实际价值。
在多数情况下,这类操作往往发生在企业准备进行股票首次公开发行(IPO)前夕,旨在吸引投资人和筹集必要的资金来推动企业发展。
另一方面,赠送股票这项举措大多数时候是指上市公司通过对其税后留存收益(或者我们常说的未分配利润)进行分配的方式,这些收益通过发放股份的形式赠送给股东们。
这种赠予方式,实质上就是我们所熟知的利润分享或分红。
这样做的主要目的在于提升公司的市场流动性及其活跃度,与此同时还能使得股东手中的持股量得到显著增长。
然而,同样值得注意的是,这一举动仅会使股东手上的股票数量有所增多,而其个人在公司中所拥有的股本比例以及股票本身的实际价值都没有任何变化。
法律依据: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第三十条
发行人不得有下列影响持续盈利能力的情形:
(一)发行人的经营模式、产品或服务的品种结构已经或者将发生重大变化,并对发行人的持续盈利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
(二)发行人的行业地位或发行人所处行业的经营环境已经或者将发生重大变化,并对发行人的持续盈利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
(三)发行人最近1个会计年度的营业收入或净利润对关联方或者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客户存在重大依赖;
(四)发行人最近1个会计年度的净利润主要来自合并财务报表范围以外的投资收益;
(五)发行人在用的商标、专利、专有技术以及特许经营权等重要资产或技术的取得或者使用存在重大不利变化的风险;
(六)其他可能对发行人持续盈利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