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在进行刑事诉讼过程中,所有经由公安机关侦查终结后的案件,必须交由人民检察院予以审查并决定是否提起公诉。
人民检察院对已经完成侦查工作的案件进行审查时,若发现存在需要进一步补充侦查的情况,可以将案件退回公安机关进行补充侦查,或者自行展开侦查工作。
然而,补充侦查的次数仅限于两次。
对于经过两次补充侦查之后,人民检察院仍认为证据不足、无法满足起诉条件的案件,应依法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在此种情形下,如被不起诉人尚处于羁押状态,则应立即予以释放。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
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的案件,应当做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并且写出起诉意见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同时将案件移送情况告知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律师。
对于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八条
不起诉的决定,应当公开宣布,并且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被不起诉人和他的所在单位。
如果被不起诉人在押,应当立即释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