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关于实体店铺的购物流程,根据我国现行的“国家三包规定”,顾客有权在商品出售后的最初7个自然日内享受到因性能故障而退款、更换全新商品或者接受修理服务等三种权益选择。
然而,若存在其他附加协议,则该规则将不适用。
在此情况下,顾客并不具有向商家提出退货的权利。
在实际生活中的退货事宜中,我们必须遵循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确保合法合规的处理方式。
同时,如果您遇到自己无法妥善处理的实际问题,建议您寻求有关部门的协助,因为新的《消费者保护法》正是旨在最大化保障消费成员的权益,尽可能地降低您可能遭受的权益损失。
法律依据: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二十五条
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但下列商品除外:
(一)消费者定作的;
(二)鲜活易腐的;
(三)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
(四)交付的报纸、期刊。
除前款所列商品外,其他根据商品性质并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不适用无理由退货。
消费者退货的商品应当完好。
经营者应当自收到退回商品之日起七日内返还消费者支付的商品价款。
退回商品的运费由消费者承担;经营者和消费者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