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关于被关押在看守所是否属于严重情况,需要依据案件本身的复杂性与严重程度进行综合分析与判断。
相比之下,被关押在看守所内的人员一定要比关押在拘留所更具严重性。
这是因为看守所通常是针对已被判定为刑事犯罪或被判处有期徒刑的囚犯所设立的封闭式管理机构,而拘留所则主要用于关押那些接受行政处罚的人员,其最大的关押期限仅限于15天。
此外,看守所亦是负责羁押依法被逮捕、刑事拘留的人犯的官方机构。
对于被判处有期徒刑不超过一年,或者即便剩余刑期也在一年以下但无法送往劳改场所执行的罪犯来说,他们也可被允许被监禁于此。
在此期间,囚犯们仍然享有取保候审的权利。
然而,对于被取保候审的罪犯,他们同样需要遵守严格的规定:
首先,未经执行机关批准许可,他们不得离开当地市、县;其次,如果个人住址、工作单位及联系方式等信息有所变更,应在24小时之内立即向执行机关汇报;再次,在接到传讯通知时必须迅速且准时地到达指定地点;第四,他们禁止以任何形式阻碍他人作证行为;最后,他们不得销毁、伪造证据或串通共谋。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