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水土保持补偿费用将依照以下具体情形征收标准如下:
1.对于新筹建的一般工业及民生设施项目而言,费用应依照占用的土地面积大小来计算征缴。
2.对于开采矿物质资源的业者来说,其在施工建设过程中,应按占用土地面积计算征税;
然而,当到了正常开采阶段,除了石油和天然气之外的矿产资源,应该根据开采量进行计算征缴,而针对石油和天然气,则按照油气生产井所占用的面积,以每年为周期进行计征。
3.在挖土、挖掘沙子、采集石头的环节,应当按照挖出土、挖出沙、采集石头等数量作为征税依据。
4.对于制造粘土砖、瓦片、陶瓷、石灰等产业,则按取土、挖掘沙子、采集石头等生产过程中所消耗的流量进行计征。
5.对于排泄废弃土、石、废渣等生产垃圾的行为,则按污染物排放剂量进行计征。
若纳税人已经按上述前述三个类别缴纳了水土保持补偿费,那么其在此基础上继续排放废弃物时,无需再根据排放总量重复征收费用。
法律依据:
《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第七条
水土保持补偿费按照下列方式计征:
(一)开办一般性生产建设项目的,按照征占用土地面积计征。
(二)开采矿产资源的,在建设期间按照征占用土地面积计征;在开采期间,对石油、天然气以外的矿产资源按照开采量计征,对石油、天然气按照油气生产井占地面积每年计征。
(三)取土、挖砂、采石以及烧制砖、瓦、瓷、石灰的,按照取土、挖砂、采石量计征。
(四)排放废弃土、石、渣的,按照排放量计征。
对缴纳义务人已按照前三种方式计征水土保持补偿费的,其排放废弃土、石、渣,不再按照排放量重复计征。
第八条
水土保持补偿费的征收标准,由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会同水利部另行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