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涉及异地诈骗行为的犯罪案件一经立案,公安机关向犯罪嫌疑人工行拘禁或逮捕手续时,应当按照以下步骤开展行动:
首先,执行异地拘禁、逮捕措施的公安部门应事先通知原籍地(即犯罪嫌疑人为居民身份)的公安机关;
其次,原籍地的公安机关有责任积极做好配合工作。
然而,若警方无充分证据证明犯罪嫌疑人确有犯罪行为,则不应实施任何逮捕行动。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
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一)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二)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五)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六)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七)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