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民事纠纷中,若被诉方明确声明无法承担相应赔偿费用,法院一般情况下是不会对其实施拘留措施的。
要是案件已经经过了法院的审理并已作出了裁决,而当事人确实因为经济原因无法按时支付款项时,那么法院就应当暂时停止执行相应事项。
倘若对方并非刻意地逃避或是拒不为法院判决负责的话,也就无需采用拘留作为惩罚手段。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