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遗赠并非强制性要求进行公证。
在遗赠生效的条件设定中,并未涉及到公证环节,故而遗赠行为是否经过公证处的公证,均不影响其法律效力。
当事人享有自主决定权,可自行选择是否对遗赠进行公证。
同样地,被遗赠人亦无需通过公证来接受遗赠。
然而,被遗赠人须在得知自己获得遗赠之日起的六十个自然日内,明确表达出接受遗赠的意愿。
若在此期间内,被遗赠人未能做出任何表示,则将被视为自动放弃该项遗赠。
因此,公证与否并非是接受遗赠的必备条件或前提条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
自然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
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
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与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组织、个人。
自然人可以依法设立遗嘱信托。
第一千一百三十九条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构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