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针对某项特定调查行为进行之中,倘若发现有价值的证据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各类贵重财物、文书档案资料等,这些都是用来验证犯罪嫌疑人是否涉嫌犯罪或清白无辜的关键因素。
对于此类重要的证物,应当依法实施查封、扣押行动。
然而,对于那些与案件并无直接关联性的财物、文件,则不宜轻易实施查封、扣押操作。
对于已经实施了查封、扣押的财物和文件,必须要妥善地进行保管或封存,严格防止不当使用、擅自更换或者人为损毁。
同时,应对经过查封的财物、文件会同相关目击者以及拥有者进行彻底清点,现场开出物品清单,一式两份,由参与调查的执法人员,见证人及所有者签署确认。
其中,一份应该交付给持有人,另外一份将作为卷宗附属文档保存备案。
为了满足侦查工作对于有效打击犯罪的需求,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构有权依据法律规定,查询、冻结犯罪嫌疑人的存款、汇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各类资产。
而涉及到的相关单位和个人也应予以积极配合。
在此过程中,查封的期限不可过长,不得超过两年。
如果满期后还需要继续查封相关物品,应经由做出原查封决定的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提前五天以内重新制定查封决定书和协助查封通知书,送交相关部门进行协助执行,续封期间最长不能超过一年。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一条
在侦查活动中发现的可用以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的各种财物、文件,应当查封、扣押;与案件无关的财物、文件,不得查封、扣押。
对查封、扣押的财物、文件,要妥善保管或者封存,不得使用、调换或者损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