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发生交通事故时,若对方负有全部责任,那么作为受害一方我们并不需要主动报警或者启动自己的保险理赔程序。
因为此类事件可完全由对方所购买的第三者责任险来承担相应的理赔责任。
如果两个当事人之间都意识到此次损失轻微并认为向保险公司寻求赔偿过于繁琐,他们愿意共同作出决定放弃保险公司的赔偿。
这种情况下,这两名当事方可通过友好协商的方式确定最终的赔偿金额。
在达成一致意见之后,他们只需支付约定的赔偿费用即可,同时在交通事故记录文书上详细注明相关事项即可。
法律依据: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