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针对未满十四周岁的青少年犯罪问题,需依据实际情况予以处理。
例如对于已满十二周岁且不足十四周岁的孩子,如果实施了涉嫌故意杀人或故意伤害的行为,并导致他人死亡或者使用非常残酷的手段导致别人重度伤残,情节极其恶劣,且经过最高人民检察院极其慎重地决定对其追究刑事责任时,那么他们将被要求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然而,年龄未满十四周岁者,不负刑事责任,且不会面临刑罚惩罚,其家长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将会承担监管教育的职责,同时,若有需要,还会依法采取适当的专门矫治教育措施。
另外,也需要注意到,如果此类不满十四周岁者已经年满十二周岁,而且犯下了故意杀害、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或者使用特别残忍手段致使他人重度伤残等严重案件,又或者情节极其恶劣,最高人民检察院经过审慎决定后决定对其进行司法追诉,那么这些孩子就必须担负起刑事责任,并且会依法受到刑罚处罚。
对于已满十四周岁而不满十六周岁的青少年来说,只要他们实施了涉嫌故意杀人、故意伤害导致他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纵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等任何形式的罪行,他们都将必须承担刑事责任,且将会依法受到刑罚惩罚。
最后,对于已满十六周岁且不满十八周岁的孩子而言,即使他们只犯下了轻微的错误,也必须承担刑事责任,并且会依法接受刑罚惩罚。
法律依据:
《刑法》第十七条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对依照前三款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的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依法进行专门矫治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