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若被视为无民事行为能力的教育对象在学校内由于意外事故而遭受伤害,在学校未能充分履行其教育与监管义务的前提下,学校应承担相应责任。
反之,倘若学校能提供确凿证据证明自身已尽到了教育和管理之责,那么学校便无需为该起意外事故负上侵权责任。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当无民事行为能力者在学校或其他教育场所进行学习或者日常生活时发生人身伤害事件,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应当为其所造成的伤害承担侵权责任;
然而,若校方能够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已经切实履行了教育、管理之职,那么校方可免除侵权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条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