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诉讼程序中,若涉及到当事人及利益相关者请求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则应当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递交书面申请函件。
同时,必须提供与之相关且充分的证据支撑。
该等申请函应详细列明如下各项内容:
(1)申请人即保全主体以及被保全方的身份信息、通讯地址及联系方式;
(2)明确表达的申请事项及其依据的事实与理由;
(3)申请保全金额或争议标的物数量具体数值;
(4)清晰的被保全资产信息或者具体可追溯的被保全财产线索;
(5)为确保其财产保全行为合法性而提供抵押担保的财产信息或者资金信用证明文件,或者不需提供担保的适当理由阐述;
(6)其他根据具体情况需要在申请函上详细表述的各项事宜。
此外,在法律文书正式生效后,进入强制执行程序之前,若是债权人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还须说明该法律文书的制定机构、编号以及主要条款内容,同时附加已生效法律文书的副本以供参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七条
人民法院认定代位权成立的,由债务人的相对人向债权人履行义务,债权人接受履行后,债权人与债务人、债务人与相对人之间相应的权利义务终止。
债务人对相对人的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被采取保全、执行措施,或者债务人破产的,依照相关法律的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