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供词乃刑事被告人针对其受控之罪行所作出之口头陈述。
在我国境内,公安与司法机关处理案件之时,务必恪守实事求是的原则,注重证据的搜集以及深入调研,而非轻易采信口供。
若口供经查证确凿无误,则可视为一项有效证据。
仅凭口供,无其他实质性证据相佐证者,不可认定被告为罪犯。
倘若团伙作案之中,犯罪嫌疑人口供相互矛盾,则表明其中部分人或存在伪造口供之嫌,侦查机关应予以严肃调查,以查明犯罪真相。
侦查人员亦将综合运用其他证据,以确认犯罪事实。
对于如实交代自身罪行者,可酌情从宽处理;反之,对于未能如实供述自身犯罪行为之人,法院在做出最终判决时,可能会采取更为严厉的惩罚措施。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
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
证据包括:
(一)物证;
(二)书证;
(三)证人证言;
(四)被害人陈述;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六)鉴定意见;
(七)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八)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