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我国,乡镇级行政单位村委会有权对农村地区的耕地征收补偿款进行裁定,然而,其行使的权力必须符合法律以及相关政策的明文规定。
具体而言,法律明确规定,各个乡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以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组成的机构,享有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就已受偿之土地补偿费进行分配的权力。
法律依据:
《土地法实施条例全文》第二十六条,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
征收土地的安置补助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需要安置的人员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和使用;由其他单位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安置单位;不需要统一安置的,安置补助费发放给被安置人员个人或者征得被安置人员同意后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员的保险费用。
市、县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置补助费使用情况的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