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对住房公积金的追讨期限并无任何时间限制。
作为雇主,每个企业都须按照国家相关法规为员工提供住房公积金的福利保障。
一旦发现住房公积金未能及时、足额地进行缴纳,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有权对这些缺额部分向单位发出明确的缴纳通知,同时指定具体的补缴期限。
在此过程中,追偿期限是没有时间限制的。
尽管如此,雇主仍需尽职尽责地遵守相关规定,依法按时为每位员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用以及住房公积金。
对于员工而言,他们无法直接要求所在单位通过商议或者劳动仲裁来缴纳社保费用及住房公积金,但是可以选择分别向相应主管部门进行投诉,请求主管部门劳动部门以及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以强制方式向单位追讨欠缴款项。
法律依据: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第十五条单位录用职工的,应当自录用之日起30日内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缴存登记,并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或者转移手续。
单位与职工终止劳动关系的,单位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30日内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变更登记,并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或者封存手续。
第三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单位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缴存;逾期仍不缴存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