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撤销的婚姻制度,是依从于由胁迫缔结的婚约,被威胁者或遭受非法强制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有权向婚姻登记机关或最高司法机关提交撤销申请,包括因受到胁迫以及遭受非法限制人身自由两大部分。所谓“胁迫”,即是指行为人为达到强制另一方当事人或其近亲接受婚约之目的,对他们的生命安全、身体健康、名誉声望、财产利益等方面施加压力,连同其缔结婚约的真实意愿一并剥夺。因此在面临可撤销婚姻关系的纠纷时,双方当事人应对是否受到胁迫或有无胁迫之事实提交相应的凭证作为依据。关于可撤销婚姻的证物,一般可归入三大类别进行分类,分别是相关当事人的身分证明文件,婚姻被胁迫的确凿证据及发生时间的考证等。对于因遭胁迫而要求撤销婚姻的申请,只能由遭受胁迫一方的婚姻关系当事人亲自尝试办理。受害一方要求撤销婚约的请求,应该在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予以递交;已遭受非法限制人身自由之人则应在恢复人身自由之后的一年内提出申请。此处所提及的“一年”期限,属于不可变期限,并不适用于诉讼时效中止、中断或延长的法律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