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强制措施能否授权给其他行政机关实施
行政强制措施不可授权予其他行政机构执行。当行政机关开展行政强制活动时,必须恪守以下程序规定:
1.执行前需上报行政负责人审核并获得批准;
2.至少由两位行政执法干部共同进行;
3.公开展示执法身份证件;
4.明确告知当事人相关情况;
5.在现场向当事人详细阐释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缘由、依据及其可享受的合法权益和救济途径;
6.倾听当事人的辩护与申诉;
7.严谨制定现场笔录;
8.现场笔录需要由当事人及行政执法人员签字或盖章,如当事人拒绝签字,则需在笔录中加以注明;
9.若当事人未能出席现场,应邀请见证人加入,且见证者和行政执法人员皆需在现场笔录上署名或盖章;10.法律及法规规定的其他必备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