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正常情况下,看守所在二十四小时内是有可能考虑庭外和解并决定予以释放相关人员的。
依据现行法规,在实施拘留措施之后,公安部门或司法机关有义务立即将涉嫌违法行为的当事人送至当地看守所进行羁押。
同时,公安部门对于羁押之人,应于拘留执行之日起二十四小时之内启动调查程序,包括对其进行问询、质证等,以便进一步确定是否需要延长之处罚期限,或者在发现不应继续羁押之时,必须以最快速度解除对受拘者的限制自由。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五条
公安机关拘留人的时候,必须出示拘留证。
拘留后,应当立即将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羁押,至迟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
除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以外,应当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
有碍侦查的情形消失以后,应当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