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对于不满八岁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校园内发生冲突并导致人身伤害情形,依法应采用过错推定原则来追究学校的侵权责任。
然而,若学校能够举证已竭力履行了教育和监管职责,则无需承担侵权责任。
对于年满八至十八岁的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校园内产生纠纷并导致人身损害的情况而言,倘若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未能充分履行其教育和监督职责,那么就需要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二百条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